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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 賊

作者: 邓荣进博士    人气:     日期: 2011/11/22

2011年11月21日,紐西蘭的媒體報導了一件令人噴飯的社會新聞:有一名男子夥同两名同伴,用行李袋打破一輛汽車的玻璃之後,不但沒有成功地將該車偷 走,反而將自己用來打破汽車玻璃的行李袋忘在車中,在袋中有他的手機和用藥的處方。就在這位笨賊的太太打電話給他,而他的手機又在失主的手中,因此警方不 費吹灰之力便將他手到擒來。

「偷竊」與「盜竊」,指的都是一種「不問自取」的行為,也就是在物主不知情的情況下取得其物品。在各國的刑法中,偷竊都是非法的刑事犯罪行為。依照法律,偷竊的構成要件通常是指未經同意,故意取得、保管或使用其他人的財產或意圖永久侵吞物主的擁有權。

在紐西蘭,對於小偷或是犯了偷竊罪的人,不但處罰的不是很重,反而還有一種同情弱者的觀念,其結果倒楣的只是保險公司。再說,偷竊雖然是一種不合法的行為,但是由於偷竊可以獲得一些好處,社會上又不把它當成很嚴重的犯罪行為,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偷竊行為總是屢見不鮮。

由於偷竊是一種損人利己的舉動,小偷為了一己之私,把別人的東西在不知不覺中據為己有,有些心理學家將偷竊行為分成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受環境上的刺 激,非蓄意的順手牽羊行為;第二個層次是為滿足某種需求且受到環境的刺激而蓄意去偷;第三個層次有兩種,1.是會製造偷竊的環境,而習慣性的去偷竊;2. 是病態性的偷竊。

由於時代的變遷及人權的高漲,現代的法律在制定時,已從嚴苛峻刑慢慢轉趨人性化,也就是經由「犯罪心理學」、「行為科學」的研究,早已證實人類的意志和行為在受到遺傳和環境的深遠影響。也就是說,人類並非某種刑事理論所主張的,在犯罪時是處於絕對自由意志的狀態。

也就是說,對於犯罪人的犯罪行為,除其本身以外,還必須包括蘊育犯罪人的自然及社會環境。例如,不良的教育環境,殘缺的社會福利制度導致貧窮和品質低落的 成長環境等。同理,在犯罪行為的處理上,必須採取責任分攤方式,而不可由「不完全自由」的犯罪人全般負責,因此在量刑時便判的比較輕。

如今有許多的商店,為了防止偷竊,經常自訂罰款倍數,並將此規定張貼在店內以達到威嚇的作用,但是商家的這種行為是否有效?又是否違法呢?

在法律上,所謂「損害賠償」是以受到的損害為依據,被害人不能因損害而賺取利益,法律只允許合理的賠償。因為竊盜罪是不能任由雙方當事人「私了」的,因此 店家若是自訂罰款倍數,還強調「若不交付即移送法辦」,強迫小偷拿出相當不合理的賠償金額時,即可能構成刑法中的恐嚇取財罪。

因此,就算是店家與竊賊之間達成和解,也不能索取高額的賠償金,而且這項和解只有民事效力,竊賊的竊盜罪嫌在刑事上還是必須被追究,無法就此一筆勾消。

在法律上竊盜是屬於非告訴乃論罪,非告訴乃論可以自訴也可以公訴,公訴與自訴是相對的。因為在刑法上只有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之罪,如果直接把竊盜罪歸類於公訴罪的話,並不正確,因為不論是告訴乃論或是非告訴乃論,檢察官都可以提起公訴。

所謂告訴乃論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後,非經告訴人合法告訴,檢察官不得提起公訴,法官不能判罪。而公訴罪,也只是一種刑事訴訟的方式,由代表國家刑罰權的檢察 官來行使對犯罪實事的追訴,這就是所謂的「公訴制度」也稱為「非告訴乃論罪」。簡單的說;就是某種罪行發生之後,檢察官會主動偵查刑事犯,然後代表國家向 法院提起的訴訟。

在紐西蘭由於制度加上環境,如果想要減少竊盜,真是難上加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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