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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者的心態

作者: 邓荣进博士    人气: 2761    日期: 2011/11/8

「毛利黨」的共同領袖Pita Sharples針對紐西蘭的司法正義與執法人員的心態,發表了一篇演講稿,名為「司法體系中執行的偏見」(Tackle prejudice in justice system)。

他 認為:「維護司法正義是需要勇氣的」 (Levelling the legal playing field will need courage)。因為紐西蘭的「人權委員會」(The Human Rights Commission)已發現,同樣的行為,毛利人被捕與被定罪的機率是非毛利人的四到五倍。

Pita Sharples說,根據這些數字統計,我們必需勇敢的承認,在我們紐西蘭的司法正義中,的確是一直存在著不公平與歧視的,相同的罪行,警方逮捕毛利人要比非毛利人多出三倍以上,在紐西蘭的監獄中,如今有51%的犯人都是毛利人。

Pita Sharples又說,紐西蘭每屆新政府組成後,都要花數百萬元的經費來研究司法改革,但他認為除了形式上的改革之外,紐西蘭的司法教育應該也要加把勁,因為執法人員的心態與偏見,是影響司法公正最重要的一個因素。

由過去所發生的許多案例中,可以讓我們了解到,掌握公權力的人,對人權的侵害不見得少於犯罪份子。執法者最引以為榮的是打擊犯罪與保護公益,但是,執法者也是人,當一個人擁有極大公權力的時候,其人性、修養,是不是足以抗拒濫用這些權力的誘惑呢?

為什麼要保護被告的人權,最重要的就是為了要防止公權力可能的濫用,社會上有許多侵害人權的例子,都是發生在擁有公權力人的身上,這可以由許多統計數字中得到證明,有許多擁有公權力的人,在執法時的心態是有偏差的。

被告在未確定有罪之前,應視同無罪之人,但是有些執法者,有時會對這些「壞人」,加以訓斥或指責,國家並沒有給他們這些人權利,他們也沒有資格去踐踏、侮辱別人的人格與尊嚴。

如 今執法者在辦案時,有相當的程度是運用羈押帶給被告的衝擊,來取得自白,這就是押人取供。一般人很難理解,收押對人內心的衝擊有多大,一下子被押,他們想 到整個家庭、人際關係,所有運作的程序都毀了,多數人一心只想早點回家,在這種心理下,有時可能會承認自己沒做過的事、或指認不存在的事。

在法治國家中,刑事訴訟的思潮已經由早期的「有罪必罰」進步到「無罪推定」。有罪必罰雖然放縱少但卻冤枉多。無罪推定難免放縱,卻不容易發生冤假錯案。如今對人權的尊重已經成為世界普遍的價值。執法者一定要調整有罪必罰的心態,回歸到無罪推定的主流。

當刑事案件由警方或偵查機關偵查並將嫌犯公開之後,在一般民眾眼中,案件已經結束,結果已經出爐,「嫌犯」就是「人犯」。就算以後有的被告官司獲得平反,但傷害已經造成,嫌犯的人權已受到踐踏。

但是在刑事訴訟體系中,偵查只是其中的一環,更重要的還有審判。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的宣示,任何刑事案件,在有充分證據證明有罪,且經判決確定之前,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

因此,在法院的審判中,檢察官和被告的地位是對等的,檢察官也可能敗訴。被起訴的被告既然在審判中可能獲勝平反,在未經起訴的偵查期間,警方或媒體豈能片面的將嫌犯予以定罪?

刑事訴訟有一連串的救濟制度,救濟的前提是司法偵查有可能出現差錯。因而偵查之後必須經由審判,不服一審判決,可以上訴二審、三審,三審之後還有非常上訴和再審。在司法的層層審理中,有些案件即使定讞,也無人敢保證其中就無冤情,何況是還在偵查中尚未進入審判階段的案件。

如過執法者想要向社會大眾宣布嫌犯的罪狀,想要身兼檢察官、法官的職權,那還需要以後的起訴和審判程序嗎?再說,如果一旦所報導的內容與事實與審判的結果不符,那執法者又如何回復當事人的名譽並賠償其人格受侵害的損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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