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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腦殘判刑一年

作者: 邓荣进博士    人气: 2747    日期: 2012/3/3

2012年2月28日,在奧克蘭的地方法院中,一位現年21歲,一拳將人打成腦震蕩再也無法復原的青年Sitaleki Langi Koloamatangi,被法官Roy Wade判處了需要入獄一年的徒刑。原先他是申請在家服刑,法官也表示可以考慮判他在家服刑15個月。

但是由於他一再地違反保釋的規則,四次不按時向警方報到,又不出席緩刑審核的會議,還說他「不願意被打擾」(couldn't be bothered),因此法官認為他一點悔改的心意都沒有,才改判他必需入獄一年的。

這件事情發生在2011年6月,他在奧克蘭Karangahape路上的一家夜總會喝酒,由於喝的太多便到門口去透透氣,在門外遇到了有同性戀癖的 Trevor Kaukau,上前與他勾搭,他一氣之下便出拳揍了對方,致使被方向後傾倒,腦袋砸到人行道的路面上,造成了腦震蕩,為了要去掉腦中的腫脹和瘀血,以致於 不得不將後腦切除了一部份,根據醫院的說法是,他再也不能恢復到過去那種情況了。

對於法官Roy Wade的這個判決,Sitaleki Langi Koloamatangi的父母表示接受,並對受害者的父母表示歉意。他們知到自己的孩子造了甚麼孽,給對方及對方的家庭帶來了甚麼樣的永久性及不可挽回的痛苦。

這件案子並不是一件謀殺案,因為Sitaleki Langi Koloamatangi並沒有謀殺的蓄意,這只是一個突發的事件,而且Sitaleki Langi Koloamatangi在一開始審訊的時候,就招認是他喝多了酒,因為生氣,因此出的拳也非常的重,他感到抱歉。

刑法上對於傷害有「故意」與「過失」的分別,「蓄意傷害」就是行為人對被害人有主觀上傷害的故意而客觀上也預見會有傷害的結果。「過失傷害」就是行為人在 主觀上沒有傷害的故意而在客觀上也沒預見自己動作會造成傷害的可能。當然行為人到底是故意或是過失,也會在量刑的刑度上造成不同的輕重。

「故意傷害」與「過失傷害」的區分是:「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 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 生者,以過失論。」簡單的說,凡是出於傷害之意,進而實施傷害行為者,即可認定為具有傷害的故意,一旦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上的損害,就屬傷害既遂。如行為 人無害人之意,但未注意自己行為,因而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的損害,就屬於是過失傷害,本案就是這種情況。

當肇事者因過失致被害人受傷時,要看被方受到傷害的程度,分別成立過失傷害罪及過失重傷害罪。有關「重傷害」的定義,大致如下:一、毀壞一目或二目的視 能;二、毀壞一耳或二耳的聽能;三、毀壞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壞一肢以上的機能;五、毀壞生殖的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的傷 害。

所謂「重傷害」,是指重大的傷害導致五官四肢的機能完全喪失,而且完全不能恢復而言,因此五官四肢的機能如果只是一時喪失,而可回復者,或五官四肢的機能僅有衰減的情形而尚未達全部喪失效用的程度,都不屬於刑法定義下的「重傷」。

大家都是有兒女的人,本案肇事者的父母表現得很好,但是肇事者本人的表現卻是非常得不好,也因為如此法官才會打消原意,改判他必需入獄一年。這在紐西蘭這 個國家,對一個過失傷害的判決來說,此案的判決也算是很重的了,這個年輕人今年才21歲,以他這樣的性格與肇事後的悔改態度來說,很難認定他以後不會再犯 同樣的錯,入獄的判決對他的將來有用還是沒有用這也很難說,將來出獄之後,或許會讓他變得更壞的可能性還是存在的,因為在紐西蘭監禁只是失去「自由」而 已,並沒有「勞教」或「勞改」的意義,受刑人出獄之後真的會「感謝政府」「改過自新」「重新做人」嗎?如果這樣,那為甚麼紐西蘭再入獄的犯人,又會這麼的 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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