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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公開罪犯照片」的裁示

作者: 邓荣进博士    人气: 2751    日期: 2012/7/26

2012年7月20日,在「威靈頓高等法院」的一個預審中,法官Forrest Miller做了一個出乎大家意料之外的裁示,解除了媒體不可以刊登一位青少年罪犯Manuel Robinson照片的決定。

這個案子發生在去年,一位在威靈頓工作的「紐西蘭廣播電台」的記者Phillip Cottrell,在晚班結束之後回家的途中,遭到了兩位年輕人的毒打,第二天他便死在醫院。毆打他的是現年十八歲的Manuel Robinson和十九歲的Nicho Allan Waipuka。

在法官Forrest Miller做出了上述的決定之後,被告的律師 Mike Antunovic認為法官如此裁示,會對被告產生許多「很嚴重的困難」(severe hardship)。因為Manuel Robinson雖然是在他自己家開的乾洗店工作,但是他的照片一旦公佈之後,他就不敢去工作了,因為顧客馬上就會認出他是殺人犯。但是法官Forrest Miller認為,他的姓名早就被公佈出去了,因此已經沒有必要再禁止媒體公佈他的照片。

犯罪的基本概念是危害他人、社會或國家的行爲,犯罪概念的重點是法益的保護,凡是侵害刑法要保護法益的行為,都是犯罪行為。法益是指社會上大多數人認為應該受到保護的利益,不以權利或財產為限,諸如隱私和信用也是法益之一。

謀殺、傷害他人或偷竊等行為都是犯罪的行為,叫做「自然犯罪」,但是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假如法無明文,縱然是「自然犯罪」也不可以處罰。法律制訂的原則就是「法定罪行主義」,因此只要是違反了法律明文規定的條文就是犯法,而沒有違反法律明文規定的條文就是代表不犯法。當然法律不能證明「有」或者是「沒有」違反法律條文的人,一定是「好人」或是「壞人」,因為法律是「中性的」,它根本沒有「好人」與「壞人」之分。

至於社會上有些人常會認為法律經常是在保護壞人,特別是在紐西蘭這個非常講究人權的國家,其中的道理很簡單,因為按照紐西蘭的法律,在法官尚未判定此人確實有罪之前,所有的人都視同是「無罪的」,也就是說所有具有犯罪嫌疑被羈押的人,在未完成法律三審定讞之前,一律被視為「罪嫌」而非「罪犯」,既然罪嫌在定讞前視同「無罪」,當然他在法庭或羈押期間所有的待遇都不能以「罪犯」來對待。這對早已經認定此人是「罪犯」的受害人或其家屬而言當然是無法接受的,因此他們就會認為法律是在保護壞人。

犯罪的動機有兩種,一種是「蓄意的」,另一種是「無意的」,蓄意犯罪的行為就是「惡」,無意犯罪的行為就是「過」, 法律制定的目的不是在區分「好人」與「壞人」,制訂法律的本意也不是在保護「好人」或是「壞人」,而是在處罰違反法律條文的人。

公佈嫌犯照片的目的,一是「昭告天下」,讓社會大眾認清犯罪者的真面目,提醒社會大眾注意,避免遭受侵害。二是「以示警戒」,藉著「罪有應得」、「以敬效尤」等規範,透過懲戒的手段提醒罪犯切莫再犯,並藉機嚇阻有意犯罪者。

從犯罪心理學的角度來看,即使是入獄也都未必是最好的矯正方法,更何況是這種近乎羞辱的「示眾」,這樣做是否能對犯案的當事人達到一定的處罰效果?還是值得商確的。

刑法的目的,具體而言是為了找出加害人,並予以懲罰,抽象而言是為了追求社會的正義。以一個適法的刑事程序將加害人定罪,這是對社會所受的損害的回復,是對未來罪犯的預防。對被害人而言,此種定罪,可以讓被害人得到一種法網恢恢,然疏而不漏的正義感受;有些國家經此種適法程序,刑事判決的確定之後,可以讓被害人作為民事賠償的根據,但是我們紐西蘭至今都還沒有建立此種賠償制度,這對被害人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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