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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的天賦與公正性

作者: 邓荣进博士    人气: 3184    日期: 2013/2/20

在2013年2月14日的全國媒體上,有一則標題為Prison guard justifiably dismissed for assaulting inmate的新聞,報導的是一位名叫Willie Alatipi在Rimutaka監獄工作的警衛,因為在2011年7月2日值勤時,拒絕了一位想打電話的犯人,因此雙方起了衝突,後來這位犯人控告他 「毆打」(Assault),並附上了驗傷單及一些證據,結果導致了Willie Alatipi被獄方免職。

如今,「僱傭關係委員會」(The Employment Relations Authority)做出了決定,認為獄方解僱Willie Alatipi做的沒有錯,維持了獄方原先所做的決定。「獄政部」負責人權事務的Vince Arbuckle對此決定感到非常的高興,並且說,獄政部對於所屬的8,000名員工,都定下了非常嚴格的工作守則,任何員工只要是違反了紀律就要受到處 罰,決不容忍。

紐西蘭,由於刑罰經常判的很輕,而且監獄的設備又很好,花了納稅人非常多的錢,因此經常可以聽到人們說,政府為什麼一直在保障犯人的人權?而那些受害人 的權又在哪裡?但事實上,以受害者的人權去否定犯人的人權,在邏輯上這兩句話根本是兩回事,因為我們無法以一方的存在去否定另一方的存在,犯人有人權並不 代表受害者就沒有人權,受害者有人權也不代表犯人就必須沒有人權。

再說,「人權」(Human rights)所代表的是一種整體的精神文化,和犯罪者的犯罪事實是無關的,因為「人權」存在於罪犯犯罪之前,法律是不能以「罪犯犯罪」來否定一個人的 「人權」的,其理由是:人在犯罪之前就擁有人權,在犯罪之後,當然仍要以人道的方式來處理。

「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對禁止實施酷刑折磨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任何人不得被加以酷刑,或被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污辱性的待遇或刑罰。」這個宣言以及在 1987年簽署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反酷刑公約」都強調「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污辱性的待遇和懲罰,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不能接受的。」

人權是人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是不論其種族、性別、社會階級皆應享有的權利,不但任何社會或政府不得任意剝奪、侵犯,甚至還應該積極的提供個人表達和發展的機會,以達到尊重個人尊嚴及追求美好生活的目標。

事实上,人權就是「自然權利」,指的是「人因其為人而享有的權利」,它並不是憲法所賦予的,憲法的作用僅僅是保障和實現人權的一種手段。人權主要有兩層含 義,一是「無條件的」,二是「天賦的」,是不論一個人的生活處境和個人情況,都應該得到的,而人權的這種普適性和道義性,就是它的兩個基本特徵。

總括的說,人權的基本內容是包函了「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獲助權」、「公正權」和「尊嚴權」。因為「尊嚴」是生命權和自由權的合理延伸。 如果一個人僅僅是在屈辱中苟延殘喘,那麼這個人的生命至多是一種無人格的動物形式。尊嚴權主要要求人們在社會交往中誠實守信,互敬互愛,文明禮貌。如果一 個人的尊嚴權被否認,就意味者人們可以肆無忌憚的羞辱,欺騙,威脅,騷擾,中傷一個人,那麼這個人顯然就失去了其「作為人」的資格,這無疑和人權的「天賦 性」是大相逕庭的。

人權的必然要求是每一個人都受到公平合理的對待,但現實生活中,由於經濟實力,政治權力,種族國籍等,都會不同程度的將人區劃為不同的等級,這時的人權就會變成為有限的,有條件的,甚至退化成一種特權階級的奢侈品了。

而「公正權」正是為了將人權平等的擴展到每一個人身上,所有的社會價值包括自由和機會,收入和財富,自尊的基礎,都應該平等的分配,除非對其中一種價值或 者所有價值的某種不平等分配,能夠更好的符合每一個人的利益。因此,「公正權」不僅是人權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它也是人權中其它部分的必要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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