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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商贩收购病死猪制作腌肉 防蝇虫喷敌敌畏(图)






  低价收购来的病死猪,简单加工后价格翻番出售,甚至还被做成腌肉、火腿、香肠,流向了老百姓的餐桌。记者昨天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一审判决了这起制售病死猪肉案件,18名“唯利是图”的昧心商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通讯员 萧法 记者 陆冠均 实习生 何林

    黑色“生意链”

    病死猪肉从养殖场流到小餐馆

  2012年2月一个清晨,杭州一处大型养殖场内,工作人员老王到猪圈内把数头死猪单独挑出。老王拨通了一个常用的号码。电话接通之后,老王说道:“小李啊,今天我们这有4头,其他照旧。”没多久,小李开着小四轮来到了养殖场,将死猪拉上车后就离开了。

  当天上午,萧山区益农镇沈某自家的院子里,十多个雇工忙着从拉死猪的小四轮上“卸货”,动作很是麻利。这个院子里挂满了铁钩、剔骨刀、斩骨刀等各种屠宰工具,大家分工明确,有人负责开膛破肚、有人负责给死猪去皮,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忙活,四头猪已经宰好并被分剁成了一块约10公斤的肉块。之后,雇工们迅速将肉块放进院内的冷库和外面租赁的冷库内,这才算“大功告成”。

  到了下午三四点时,一些猪肉零售商会光顾屠宰场,他们先将没卖完的猪肉称重退货,然后到冷库内重新挑选一些“卖相”比较好的猪肉,接着运到萧山鞋城附近,以较低的价格零售或者送到一些相熟的工地、小餐馆处销售,最终上了餐桌。

    简直是暴利

  

    3元一公斤买进,10元一公斤卖出

  事实上,早在2010年四五月份时,沈某就开始在家中私设这个无证屠宰点了,他先后雇佣了9人加工病死猪肉。记者了解到,沈某等人先是从养殖场或养殖户那里,以3元左右一公斤的价格收购病死猪,在其屠宰点加工成死猪肉后,再以10元左右一公斤的价格销售。

  每隔一段时间,沈某就会和养殖老板结一次账,而3元/公斤还算是“贵”的,有时他甚至能拿到2元/公斤左右的价格,按照最终10元/公斤销售给大客户来算,病死猪肉价足足涨了5倍。至案发时,沈某共计收购死猪18万余公斤,销售金额达84万余元。

  2012年3月31日,执法人员先后在被告人沈某开设的屠宰加工点和租用的冰库内查获死猪肉共计12622公斤。经鉴定,这批猪肉成品为病死猪肉,不能食用。“我们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等10名被告人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共同犯罪。”萧山法院工作人员对记者说道。

    令人咋舌的制作

  

    腊肉、火腿竟喷上农药“敌敌畏”

  2012年3月某天晚上,杭州市余杭区仓前镇一个仓库里,一辆满载着加工好的冻死猪肉产品的车缓缓驶入仓库,随即仓库大门被关上。

  仓库内已经堆放着大量的火腿和腊肉的半成品,四周的空气中弥漫着刺鼻的农药味道,司机兼仓库雇工的谢某迅速地卸货,而后熟练地把这些猪肉放入一个池子内清洗、晾干、抹盐腌制。

  令人奇怪的是,仓库外面蚊虫、苍蝇到处飞,赶都赶不走,仓库里面却完全看不到它们的踪影。原来,在腌制过程中,谢某和他的老板蒋某想出了一个“歪主意”,就是用农药敌敌畏喷洒在腌肉、火腿肉周围空气中,尽管农药已经稀释过一遍,但其用量来杀蛆虫和防止蝇虫叮咬却足够多了。

  每过一阵子,货车就会过来拉走一些成品的腊排骨、猪肉,送到老板娘姚某位于杭州市上城区近江农贸市场二楼的两个摊位上进行销售。此外,这些接触过敌敌畏的猪肉,还有可能被放到进料区的清洗池内清洗,接着进入搅拌区搅拌成肉糜,再被传送到灌装区灌装成香肠。

  案发时,执法人员查获正在腌制的腌肉和火腿肉共计19442.9公斤,涉案金额59万余元。经过鉴定,抽查的10个批次腌肉和火腿肉全都严重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人一旦食用,足以导致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中,又有8个批次检测出含有农药敌敌畏,敌敌畏属中等毒类磷酸酯杀虫剂,较大剂量可引起急性中毒,低剂量长期接触可致癌。

    法院一审判决

  

    15名被告获有期徒刑,3人获缓刑

  萧山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起制售病死猪肉案件已经判决,无证屠宰点老板沈某等10名被告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90万元,其余人分别获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1.5万元不等的刑罚。

  被告人蒋某等4名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分获五年六个月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并被处以罚金处罚。

  与此同时,法院还对其中3名从犯适用了缓刑,但禁止他们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生猪的销售行为。

  此外,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黄某作为食品厂经理,明知被告人沈某销售的是死猪肉,仍先后从沈某处购买13000公斤病死猪肉,并在经营的食品厂内全部加工成香肠后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89000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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