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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院重大医疗事故致5人染艾滋 警方立案侦查(图)

   人气: 2972    日期: 2017/2/9

据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消息,接到浙江省中医院报告,因该院一位技术人员在某次技术操作中严重违反规程,该次操作涉及的治疗者可能存在感染艾滋病病毒风险。



经查,此次传染源为一名治疗者在治疗过程中因个人原因在医院外感染艾滋病病毒,浙江省中医院一名技术人员违反“一人一管一抛弃”操作规程,在操作中重复使用吸管造成交叉污染,导致部分治疗者感染艾滋病病毒,造成重大医疗事故。经疾控机构检测,确诊5例。

浙江省委、浙江省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对此事多次做出指示批示,要求本着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全力做好感染者治疗、关怀等工作,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责任人。

目前,有关部门已对浙江省中医院相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免去院长的行政职务和党委副书记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党委书记的党内职务和副院长的行政职务;撤销分管副院长职务,免去其党委委员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撤销检验科主任职务;免去医务部主任职务;免去院感科科长职务。

直接责任人以涉嫌医疗事故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据事故受害人描述,这次浙江省中医院医疗事故是不孕不育科一次性人工取卵器重复使用造成。实施的是一种治疗习惯性流产的技术,提取丈夫血液的淋巴细胞,培养后注入妻子皮下,在提取淋巴细胞过程中混用微量吸管,这次操作过程中其一个治疗者丈夫是男同,或于近期感染了艾滋,造成同批次治疗人群感染艾滋风险。

共30对夫妻为同一个批次,目前5位女性被查出感染艾滋,其他55人需要后期观察。

艾滋病潜伏期超过10年,事件大约距今日(2017年2月9日)一月左右。



浙江省中医院发生严重医疗事故,一名技术人员违反「一人一管、用完即弃」的操作规则,操作时竟重覆使用人工取卵器,引发交叉感染,令最少5名病人感染爱滋病毒。

消息指出,涉事的是中医院的不孕不育科,技术员是重覆使用人工取卵器,为不孕的夫妇进行体外受精,涉及30对夫妇。 5名确定感染爱滋病毒的只是第一批完成检测,另外的55人目前仍在观察,预计感染的数字将会上升,当地的纪委已经介入调查。

浙江省卫计委、当地候舌报章的报道,都未有透露技术员涉及的操作项目,仅称这次操作涉及的治疗者可能存在感染爱滋病病毒风险。但内地医生指出,这种人工取卵器每个要逾万元人民币,很多人都不舍得购买,而一直以来都是这样,每30对夫妇共用一组,这是医院的「潜规则」,医护人员、病人也是知情的。

事后,当局对涉事的人员严肃处理:免去院长、副院长、检验科主任、医务部主任、院感科科长等人员的职务,浙江省中医院称,将全力做好感染者的治疗工作。

医疗事故致5人染艾滋 最高刑只能3年么?



据新华社报道,浙江省卫计委通报一起重大医疗事故,浙江省中医院报告,因该院一位技术人员在某次技术操作中严重违反规程,该次操作涉及的治疗者可能存在感染艾滋病病毒风险。

目前,有关部门已对省中医院相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免去院长的行政职务和党委副书记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党委书记的党内职务和副院长的行政职务;撤销分管副院长职务,免去其党委委员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撤销检验科主任职务;免去医务部主任职务;免去院感科科长职务。

而根据同胞,直接责任人以涉嫌医疗事故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然而让笔者感到困惑的地方是,医疗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有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此案中造成结果十分恶劣,嫌疑人明知操作规程要求“一人一管一抛弃”,仍然在操作中重复使用吸管造成交叉污染,导致部分治疗者感染艾滋病病毒,造成重大医疗事故。经疾控机构检测,确诊5例。这样仅仅处罚三年是否合适呢?

实际上,关于医疗事故责任罪处罚是否过轻的讨论由来已久。西北政法学院教授贾宇、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邵将曾经发布论文《论医疗事故罪之法定刑不应轻于其他业务过失犯罪》,其中就明确提出“医疗事故罪法定刑过低,这不仅不符合业务过失犯罪从重处罚的原则,亦难收刑罚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功能,有轻纵之嫌。”

在这篇文章中指出,对医疗事故罪法定刑从轻的立法政策,理论界的解释很多,归纳起来, 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从事实层面分析,认为医疗行为本身具有法益侵害危险性,法定刑幅度过高,会让医务人员产生不安全感,不利于医疗工作的 积极开展,从长远看会影响医疗事业的发展;第二,从道义层面分析,认为医疗工作具有人道主义性质,应受到法律的肯定和鼓励,因而,对医疗事故罪的处罚,也应轻于其他过失犯罪。

但是贾教授他们认为,法律并不是将所有的“失败”均以犯罪论处,不能在潜意识里混淆了“医疗事故”中的罪 与非罪行为,借此一非罪行为替彼一犯罪行为博取法律同情和宽容。

至于用“人道主义性质”来给医疗事故罪减轻处罚,贾教授同样在文章中进行了驳斥:老百姓的话来解释最简单:“你可以不帮我,但你不能害我。”也就是说,不从 事这种人道主义性质的工作,社会并不对此进行责难,然而一旦从事这种工作,就负有认真负责、恪尽职守、救死扶伤的义务,对于因自己的过错而导致的危害结果,就要负责任。如果以医务工作的人道主义性质为医务人员开脱罪责,则是对患者最大的不人道。

笔者在此明确表态:赞同贾教授的看法!

笔者认为,目前刑法对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过于笼统,将所有的医疗事故且有严重后果的行为都统辖在一个量刑层级,实际上并不利于跟据社会危害性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罚。

以此次浙江医疗事故为例,医院技术人员应是推定具备专业知识、了解专业规范的专业人员,却故意违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其主观方面应属采用放任态度的故意,而在客观方面造成了并不是一个病人的伤害,而是至少4人无辜被感染,岂能与那些因为疏忽大意或者仅对一人造成伤害的案例同样量刑?这既不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也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于社会危害性缺乏区分的效果。

因此,笔者建议立法部门可以修改相关法条,对医疗事故罪按照不同情节设立更多量刑层级。

当然,修改法律并非一日之功,而且笔者的意见也不见得能得到更多的赞同,即便能修改恐怕也赶不上这次的案件了。但笔者希望凭借此案,能够更新法学界和医学界对于医疗事故罪的认知,特别是对其严重后果的认知。

而在此案中,笔者建议司法机关可以援引其他法条,根据犯罪行为的吸收原则,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嫌疑人定罪量刑,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来源: 每日经济 2017-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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