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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少年刺入侵者4刀算不算合理自卫

作者: 毛芃    人气:     日期: 2011/8/2

7月28日周四凌晨1点,一名19岁的年轻人侵入西奥克兰Henderson区 Alan Road的一户人家。这户人家的男主人和其15岁的儿子在车库与入侵者正面遭遇,随即同入侵者展开搏斗。扭打中,15岁少年用小刀刺了入侵者四刀。

入侵者严重受伤,但并无生命危险,目前伤势稳定,正在奥克兰医院接受治疗。

警方发言人说,对这一事件的调查刚刚开始,不排除对这位15岁的少年人提出指控。

刑事警官Stan Brown说,现在还不清楚那把刀子究竟是哪儿来的。他不愿推测这把刀子是入侵者的,还是15岁少年家的。

警方已经对15岁少年和他的父亲进行了问话,但表示只有在对19岁的入侵者问话之后,才能对事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Brown先生说,这个事件的最终结果可能是这三个人都要上法庭,他们中的一个或是这三个人都可能面临起诉。

事件再度引发对“合理”自卫的思考

御用大律师Nigel Hampton说,这个案子明显是一个自卫防卫的案子。他说,这名15岁少年是在保护他的家和家人,起诉这名少年可能不会成功。

他认为,这户人家在遭遇的情形中使用这样的自卫方式是合理的。

“你有权自卫——保护你自己或是其他人。”

Hampton先生说,让陪审团来裁定这个使用武器试图保护自己和家人以及自家的财产的少年人是否有罪是个难事。

 “如果他们试图缴对方的械,但对方继续攻击,那么只有铁石心肠的陪审团才会裁决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刀子自卫有罪。”

对一个入侵自己房屋的人采取什么样的举动才算是“合理”自卫?这一事件再次引发人们对于“合理自卫”(reasonable force)问题的思考。

在现行法律下,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他们自己相信是合适的武力来保护自己免于他人的侵袭,这可能意味着一个武器——例如一支枪、一把刀,或者是一把雨伞。

法律专家举例说,显然,当一个69岁的老妇人拿着根羽毛追逐你,你不能用开枪的方式还击,说这是自卫。

再比如,在年轻人聚集的派对上,两拨人打起架来,有人回屋拿上枪或是刀子,然后返回来加入械斗,向对方射击、砍杀,这也不能叫自卫。

御用大律师Hampton先生说:“是不是属于合理自卫很大程度上是看当时所处的境况。”

2009 年4月,在奥克兰市议会、奥克兰市警察局和劳工部专门为华人店主和业主举办的如何对付歹徒抢劫的讲座上,当时的奥克兰警局社区服务经理、高级警官 Roderic Salt(盐龙德)先生明确表示,在店员或是家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店主可以采取任何手段自卫,哪怕是在受到口头威胁的情况下,只要你通过判断 认为生命安全有危险,就可以自卫。

合理量刑信托会 (Sensible Sentencing Trust)Garth McVicar 周四晚表示要为15岁少年的行为喝彩。

他说:“我们应该给这位少年人颁发一枚奖章。”

McVicar 先生说,如果这个男孩子被起诉,他将上法庭声援他。

“每个新西兰都应该有权防卫自己的住家,防卫自己的家人,防卫自己所爱的人。”

他说,这是我们应该向所有窃贼传递的信息。

“合理自卫”的案例

在过去几年,新西兰出现过数起受害人因为被迫自卫而被起诉、但最终被法庭判决无罪的案子,这些案子都被媒体大量报道,引起民众的广泛关注。这些案例的最终判决结果显示,新西兰的司法判决越来越倾向于站在受害者一边。

◆案例一

2002年10月2日夜晚,北地 (Northland )农场主 Paul McIntyre先生的Whangae农场来了几个盗贼,盗贼试图偷走他的四轮摩托车(quad bike),Paul McIntyre先生用猎枪将其中一个盗贼击伤,他被告上 Kaikohe地区法庭。

对Paul McIntyre先生的起诉有两条,一是鲁莽射击和伤害盗贼,不顾他人安全;二是没有合理的理由使用猎枪,指他使用猎枪的方式有可能给他人安全造成威胁。陪审团裁决第一项罪名不成立,但是对第二项起诉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官Michael Lance 在2005年4月做出了一个罕见的法律裁决,他决定让陪审团判Paul McIntyre无罪。

经过长达两年半的漫长法律程序,48岁的 Paul McIntyre先生终于被无罪开释。

◆案例二

2006年,奥克兰Penrose一家专门售卖枪支的店铺闯进一名试图抢劫的入侵者。29岁的入侵者 Ricky Beckham挥舞一把大砍刀威胁要杀死店员Greg Carvell,Greg Carvell抄起一把手枪击中入侵者腹部。

警方起诉Greg Carvell为非法目的拥有手枪(possession of a pistol for unlawful purposes),但在2007年,奥克兰地区法院裁定Greg Carvell先生无罪。

◆案例三

2008年9月,奥克兰Otara 酒铺老板 Virender Singh的酒铺闯进5名喝醉酒的试图抢劫他酒铺的青少年,这些十几岁的入侵者中的一个还将Singh先生的大腿刺伤。辛格先生用曲棍球棒反抗自卫,打伤了其中的抢劫者。他以故意伤害他人的罪名被起诉。

几个月之后,Singh先生最后被宣布无罪。

◆案例四

这个案子是许多华人熟悉和关心 的。2009年4月25日,位于怀卡托南部Tokoroa小镇一个名叫Aotea Takeaway的华人外卖店遭到蒙面持枪歹徒的抢劫。在歹徒先行开枪、家人和个人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26岁的店主江焯锋先生勇敢反抗,夺过 蒙面歹徒手中一支22毫米口径的半自动来福枪,把歹徒的腿击伤。

最后,歹徒被警方逮捕,警方决定不起诉江焯峰。

江焯锋说:事件发生后,他收到了全国各地民众给他寄的大量慰问卡,人们在卡中都对他进行由衷的赞赏和慰问。

◆评论:

合理量刑信托会( Sensible Sentencing Trust)Carth McVicar先生:法律应该是保护我们民众,而不是保护罪犯的。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在呼吁通过一项新法律,承认民众有权力保护自己的家、财产和亲人。

杨健博士:任何法律条文的形成都有一定的文化、历史和政治背景,随着时代的变迁,有些法律条文会落后于时代,这就有修改的必要。比如五十年代新西兰的国民收入在世界上名列前三位,现有的国情和治安情况同那时显然大不一样,适合当时社会的法律不一定适应今天的社会。

王 小选:法律其实就是民意的反映,国会议员是民意代表,2008年 7.5大游行所显示的强大民意给了这些民意代表和决策者们很大的影响,亚裔社区对犯罪、对小偷小摸绝不容忍的态度逐渐在整个社会产生了一种环境和氛围,推 动了国会改变现有某些缺乏震慑力的法律条款,比如,行动党提出的三振出局政策已经被在国会通过成为法律。

Peter Lu:警方对江焯锋出于正当自卫原因击伤劫匪不予起诉具有里程碑意义。这个案例有可能写进新西兰的司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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