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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西蘭的兩極化刑事判決

作者: 邓荣进博士    人气: 2665    日期: 2012/8/7

2012年8月4日週末的紐西蘭全國媒體上,報導了一位婦女偷竊了「萬元巨款」而不用入獄的新聞,內容是說,現年33歲的婦女Lindley Gene Taikato,由於盜用了豐盛灣地區「Te Manu Toroa慈善信託基金會」(Te Manu Toroa Charitable Trust)17,565.25元的公款被提起公訴,但只被Tauranga地方法院的法官John Clapham判決「在家監禁半年並作社區服務100小時」,而不用入獄,當然所竊取的金錢是必需歸還的。

Lindley Gene Taikato在今年六月開庭時,就坦承犯下了所有被控訴的14項竊盜罪名,其中每一項罪名的最高刑期都可以判7年。自2010年7月19日到2011年10月26日這段期間,她在該基金會所屬的一家位於Papamoa的Te Akau Hauora診所,負責所有的銀行業務。

但是有14次,她都沒有將每月向病人收取的費用繳入銀行,總數是17,565.25元,她坦承這些錢她都拿去購買食物與繳自己家中的帳單了,起先她只是挪用一點,但是到後來她的膽子越來越大,就像是滾雪球一樣越偷越多。法官John Clapham如此輕判她的理由是:「她過去的行為良好沒有前科,而且她認罪的態度非常好又與調查單位充分的合作。」

近年來,紐西蘭的刑事判決有偏向兩極化的傾向,所謂兩極化的刑事判決,又稱做是寬嚴並進的刑事判決,也就是對於重大犯罪者及危險犯罪者,採取較嚴格的刑事判決;相對的,對於「輕微犯罪」及「某種程度有改善」或有「矯正可能性」的犯罪者,採取較寬鬆的刑事判決。簡單說,就是「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的刑事判決。

嚴厲的刑事判決,一般適用的對象是「重大犯罪、幫派成員、藥物濫用者、累犯、精神病質者與恐怖主義份子」,其策略為刑事立法的「入罪化」、刑事司法的「從重量刑」及刑事執行的「隔離無害」,目的在於強化刑法與刑罰,作為社會防衛的一種機能。

和緩的刑事判決,所適用的對象是「輕微犯罪、無被害人犯罪及偶發犯等」,策略就是刑事立法的「除罪化」、刑事司法的「除刑罰化」以及刑事執行的「除機構化」,主要的目的就是在減輕刑事司法體系的負擔,以便集中所有的司法力量去處理較重大的犯罪案件。

對於嚴重犯罪或暴力犯罪的再犯,有許多國家如今都採取「三振法案」,就是對三犯以上的習慣犯,服刑未滿12年以上的監禁者,不得假釋;對四犯者,處以終身監禁,無假釋的適用。前者是指曾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像是殺人、強盜、擄人勒贖等的「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刑執行完畢或執行期間獲赦免,但於五年內又再犯重罪也就是第三度犯案,將不得假釋;後者指性侵罪犯受刑人於執行徒刑期間接受治療,經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也不得假釋。

支持三振出局法的人士認為,三振出局法具有強大的威懾力和剝奪性功能,可以大大減少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對社會的危害。特別是「暴力罪犯出獄的再犯」,最容易引起公眾的恐慌與社會的不安。

但是反對三振出局法的人士認為,這樣做不公正、不人道且再犯率並沒有因此而有明顯的下降,反而使得監獄人滿為患,為了建造監獄、管理罪犯,國家經濟的投入非常高,並且由於監禁時間長,老年罪犯人數不斷增長,醫療費用支出也大幅的增加。

再說,由於監獄過於擁擠,罪犯之間的摩擦增加,監獄中又發生了新的暴力犯罪。這些人士還認為三振出局法不科學、不合理,因為通常55歲以上人的累犯率是4%-10%,而30歲以下人的累犯率是70-90%,然而符合三振出局法適用條件的人,一般都不會太年輕,實際上已經接近或已經超過犯罪的高峰年齡,對這些人適用三振出局法,事實上是沒有必要的。

按照這樣的分析,這位竊取公款17,565.25元的Lindley Gene Taikato,如今被Tauranga地方法院的法官John Clapham如此輕判,是不是「合理」或「通情達理」或者是法官使用「自由心証」來判決的成份過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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